金春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年12月11日 19:23

【摘要】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修订)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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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2 月修订)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3:00。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候选人名单;                                人;

3、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2、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选人名单。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                                        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3、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5、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
                                            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
                                            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
                                            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
                                            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
                                            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

                                            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职责。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份比例在 30%以上或公司拟选举董事、监事的人数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为 2 人以上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应当分别进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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