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3日 17:05

【摘要】证券代码:300877证券简称:金春股份公告编号:2024-020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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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717,900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282,100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 2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如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717,900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282,100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361,0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611,6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7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4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836,56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7,16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9,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80,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6%;反
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0%;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56,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8240%;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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