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2月08日 20:58

【摘要】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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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启动选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包括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开展选聘工作(包括:前
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
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
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报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十年。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
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应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当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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