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公司章程

2023年12月08日 20:57

【摘要】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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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695349435J。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5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Century Network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B7栋9-11楼邮政
          编码:43007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9,758,576.00元。

    第七条  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优质领先的产品,服务产业,协调价值,做行
业模式的开创者,先进技术的促进者,为股东创造回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成为受人尊敬的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的设计与安装;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配件、网络设备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游戏开发,游戏运营;网络服务工程;计算机软硬件销售;游戏推广、组织展览及比赛;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服务;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短信息服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动漫产品经营业务;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影视及艺人经济服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及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整体变更设立,
由湖北盛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并完成出资。各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性质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赖春临                    自然人股        2095.875              51.75

    2    杨新宇                    自然人股        455.625              11.25

    3    崔建平                    自然人股          546.75              13.5

    4    深圳永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股        202.5                  5
          (有限合伙)

    5    冯威                      自然人股          182.25                4.5

    6    付书勇                    自然人股          182.25                4.5

    7    邝耀华                    自然人股          182.25                4.5

    8    普威                      自然人股              81                  2

    9    冯莲                      自然人股          60.75                1.5

    10    陈爱斌                    自然人股            40.5                  1

    11    王俊芳                    自然人股          20.25                0.5

                          合  计                    405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9,758,57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9,758,576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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