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2023年11月27日 18:07

【摘要】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3-08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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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
                                    084

      长 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
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 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公司 章程 及本工作细 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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