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4年03月19日 18:57
【摘要】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4-030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1,1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春高新 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个 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咨询,公司相关部门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春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长新国资字〔2022〕23 号),长春新区国资委原则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8、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9、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12、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0,500 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54,800 股。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 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10,800 股。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6、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1,100 股。公司监事会、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六)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主观原因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0 股;同时,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61,100 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而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已经提出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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