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3日 16:30
【摘要】证券代码:002102证券简称:冠福股份公告编号:2023-060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4人,代表股份887,635,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701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760,779,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8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126,856,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16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3,98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31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黄孝杰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51,800,54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批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2,107,2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54%;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0,3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481%;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批准《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83,907,75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0%;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0,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3481%;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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