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A: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年付息公告

2023年11月09日 18:11

【摘要】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年付息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000002、299903、149297万科A、万科H代、20万科08公告编号:〈万〉20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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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 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002、299903、149297                          万科 A、万科 H 代、20 万科 08

                          公告编号:〈万〉2023-1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凡在 2023 年 11 月
10 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支付 2022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期债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 万科 08,债券代码:149297)。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6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5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6、7年存续。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以深交所、证券登记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方式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1%,在存续期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5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
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发行首日、网下认购起始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网下认购起始日为2020年11月12日。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0年11月13日。

  14、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7年每年的11月13日。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7、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11月13日。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9、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2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2、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即将到期或回售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20 万科 08”的票面利率为 4.11%,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
币 41.1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2.8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1.1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0日

  2.  除息日:2023年11月13日

  3.  付息日:2023年1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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