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06日 18:36

【摘要】证券代码:002236证券简称:大华股份公告编号:2023-108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

002236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1,520,558,0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6.1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64,736,9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355,821,0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00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3,149,92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9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62,717,6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0,200,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5%;
反对 30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49,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792,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34%;反对 30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8%;弃权 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053,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949%;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13,145,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9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950,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978%;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5%;弃权 13,1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16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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