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23日 18:26

【摘要】法律意见书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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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或“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与某客户签署《采购主协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 2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就华力创通本次签署的《采购主协议》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查了华力创通签署的《采购主协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信达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华力创通本次签署《采购主协议》所涉及的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签署《采购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信达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力创通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要报备文件予以披露,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力创通签署的《采购主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交易对方

    经核查,华力创通本次签署的《采购主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某客户,因《采购主协议》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豁免披露交易对方的具体信息。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华力创通签署《采购主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经核查公司提供的《采购主协议》,该协议已由华力创通和某客户签字盖章,该协议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采购主协议》及相关公告,该合同标的主要为芯片类产品,产品的具体内容、要求、价格、质量及验收等将通过双方签署《采购订单》进行确定。《采购主协议》已就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质量监督与检验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华力创通签署《采购主协议》的主体资格;《采购主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张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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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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