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23日 17:17

【摘要】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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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
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因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决定。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个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
每 3 年根据本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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