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所涉及的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023年09月08日 19:27

【摘要】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所涉及的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620号(共一册,第一册)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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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所涉及的

          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620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8日


                          目 录


声  明  ......1
摘    要......2
资产评估报告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4
 二、评估目的......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10
 五、评估基准日 ......10
 六、评估依据......10
 七、评估方法......1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0
 九、评估假设......22
 十、评估结论......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26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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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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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

              所涉及的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620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
“2023 年 1 月 9 日《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1 号”经济行
为文件,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所涉及的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环保)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为拟进行的投资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新纳环保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新纳环保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并最后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 10,684.52 万
元,总负债账面值为 3,692.82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 6,991.70 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
11,627.51 万元,增值额为 942.99 万元,增值率为 8.83%;总负债评估值为 3,692.82 万
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评估值为 7,934.69 万元,增值额为 942.99 万元,增值率为13.49%。

    收益法评估结果: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6,991.70 万元,采用
收益法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19,637.06 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12,645.36 万元,增值率为 180.86%。

    收益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评估技术思路较好地体现了资产的“预期原则”,其未来收益现值能反映企业占有的各项资源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评估过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增长能力,能将企业拥有的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盈利能力等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公允;同时从投资的角度出发,一个企业的价值是由企业的获利能力所决定的,股权投资的回报是通过取得权益报酬实现的,股东权益报酬是股权定价的基础。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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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即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9,637.06 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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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

            所涉及的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620号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所涉及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项目委托人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因误用资产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 委托人简介:

    1. 企业名称: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 注册资本:58,034.8513 万人民币

    4. 注册地址:江苏镇江新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

    5. 法定代表人:王靖宇

    6.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节能环保项目投资、建设,新型建材产
品研发、投资,房地产开发,股权投资管理,不动产销售与租赁(探矿权、采矿权及国家禁止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0361C

  (二) 被评估单位简介:

    1. 企业名称: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环保)

    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 注册资本:6636.36 万元人民币

    4. 注册地址:镇江市新区越河街 1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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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5. 法定代表人:郑涛

    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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