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公司章程
2023年06月30日 16:06
【摘要】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五章董事会......27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第...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二章 附则...... 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 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6473896E。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于2020年11月 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2.00万股,并于2020年12 月31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PT Machine Vision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66号之一 邮政编码:5238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23.545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 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多元化 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 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 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产销:自动化系统、自动化软件、机器配件、 影像系统、工业控制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2016年5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 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卢治临 2,457 40.95% 净资产折股 2 卢盛林 2,402.4 40.04% 净资产折股 3 许学亮 600.6 10.01% 净资产折股 4 李茂波 60 1.00% 净资产折股 5 东莞千智股权投资合 480 8.00% 净资产折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0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223.5455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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