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13:江南嘉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8年02月22日 18:49
【摘要】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公司内幕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公司内幕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利润分配或增资的计划;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 关决议; (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涉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三六零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登记表》。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登记表》。 第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证券部,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完整的《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要求填写《登记 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获悉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之后立即将内幕信息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并报送《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每份报备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应分别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不得以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告前,除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外,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内幕信息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 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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