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02:鑫广绿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7年12月03日 23:48

【摘要】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XinguangLvhuanRecyclingResourcesCo.,Ltd.(烟台开发区开封路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

603302股票行情K线图图

              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guangLvhuanRecyclingResourcesCo.,Ltd.

                        (烟台开发区开封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4室)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010万股。发行完成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10万股,公司

                                发行新股数量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040.24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4日

                                     本公司股东黄尚渭、上海鑫广科技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烟台君泰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承诺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股东蔡水源、孙世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黄尚渭、朱海燕、蔡水源、卢海兰、姜在杰、费

                                文磊承诺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

                                        1-1-1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

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

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公司股东黄尚渭、上海鑫广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君泰仁和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股东蔡水源、孙世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黄尚渭、朱海燕、蔡水源、卢海兰、姜在杰、费文磊、谢选光承诺在上述两

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若在其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

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之情形时,公

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程序

                                      1-1-4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日

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连续20日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中止

回购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公司股票需遵守如下原

则: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税后

净利润的10%。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

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

价的预案。

                                      1-1-5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

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工资、津贴等收入总和的30%。公司

控股股东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

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单次增

持金额不应少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收入总和的30%。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为在股

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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