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12月28日 17:19

【摘要】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重要提示】本基金经2024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969号文准予...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96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信用债为备选范围。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选样方法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基准做市债券清单范围内的公司债、企业债作为指数样本。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机 构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官 网
(http://www.cnindex.com.cn/)查询标的指数的最新编制方案及详细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和赎回限额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成份券违约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特定品种(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指数的成份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9、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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