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17日 17:41

【摘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声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3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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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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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声电子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3 年激励计划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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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
              内部对 2023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
              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5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5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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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对 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核查意
              见。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2023 年激励计划
              的归属及作废事宜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核查意见。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完成 2023 年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披露《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
              公告》。

          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 2024 年激励计划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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