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2日 19:00
【摘要】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一: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事项(暂缓/豁免)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 是 □ 否 人是否已书面 □ 是 □ 否
名单
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字
备注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附件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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