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4年度修订)

2024年04月28日 15:36

【摘要】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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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检查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是否有完善的管理系统,并保持管理系统正常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自我修复功能;发挥内部审计对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威慑作用,避免损失的发生;建立合适的财务评价与非财务评价,确保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做好财务管理体系的外部稽核,充分发挥其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核心作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检查与咨询等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管理风险,检查公司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让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3.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机构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
告阶段。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负责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预算和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章    权  限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1)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2)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3)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4)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5)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6)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1)内部审计负责人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报告对象为审计委员会。

  (2)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3)内部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4)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1)内部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等掌握审计知识的人员定期开展,评价工作的方法应该与其他评价业务的方法一致。

  (2)外部评价,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由合格的、机构外部的独立评价员或评价小组来进行质量保证检查。

  (3)由机构其他部门(如人事、法律或财务部门)的人员开展的评价,不是独立的外部评价,尽管这些部门在机构上独立于内部审计机构,但这些评价人员可能会引发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把外部评价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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