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7日 00:13
【摘要】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3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5三、结论意见.........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3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5 三、结论意见...... 6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雍行”或“本所”)受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美锦能源”)委托,作为美锦能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订)》(证监会令第 148 号,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雍行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令第 223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雍行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美锦能源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1)其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2)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3)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4)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等基础上,雍行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雍行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令第 223 号)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 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雍行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不应视为雍行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雍行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美锦能源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雍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1 月 21 日,美锦能源九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十三次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计划及其摘要和本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二)2022 年 8 月 12 日,美锦能源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十九次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因公司 2021 年度进行了权益分派,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6.96 元/股调整为 6.7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2022 年 8 月 26 日,公示期 满,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2 年 8 月 30 日,美锦能源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22 年 9 月 20 日,美锦能源九届四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二十二 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程序,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和十届二次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447名激励对象的 2,796.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鉴于 10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 10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2.8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部分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十届五次监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部分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雍行认为,美锦能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为“以 2019-2021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若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 告,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 289,022,794.20 元,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为 358,073,010.43 元,相比 2019-2021 年三年平 均净利润减少,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经公司确认,本次回购 2,796.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 有资金。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雍行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雍行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光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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