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新增)

2024年04月27日 01:28

【摘要】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02748股票行情K线图图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
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资质条件及要求、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 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 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
 之十五。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
 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

 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
 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 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 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 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 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 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 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 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0789 鲁抗医药 8.65 10.05%
    600682 南京新百 6.44 10.09%
    300238 冠昊生物 12.8 19.96%
    000422 湖北宜化 12.72 10.03%
    002166 莱茵生物 9.08 10.06%
    600866 星湖科技 7.26 10%
    603739 蔚蓝生物 18.47 10.01%
    600645 中源协和 19.88 10.02%
    002455 百川股份 11.72 10.05%
    300243 瑞丰高材 14.76 20%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