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6日 22:51

【摘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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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关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生效后,公司其他制度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皆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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