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4月26日 22:38

【摘要】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确定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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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
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安排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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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对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对由公司提出的重大投资、资产经营项目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

  (二)对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资产经营项目或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产经营项目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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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召开 2 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现场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其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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