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派林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余俊仙已离任)

2024年04月26日 19:41

【摘要】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已离任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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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已离任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在此之前,本人持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现将 2023 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 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余俊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1965年生,正高级会计师。2018年5月2日至2023年10月25日任公司独立董事。1988年8月至1998年12月,浙江财经学院任教;1999年1月至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2.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1.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列席股东

                        席董事会次数                                      大会次数

    余俊仙      离任        9          9          0          0          1

  本人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的进行了表决,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了在任期内召开的所有审计委员会共2次,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委员会对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于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议案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在任期内召开的所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共1次,对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3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4.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特别是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通过视频会议方式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6. 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规范运作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7.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建立专业的团队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文件,使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结合专业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对涉及募集资金、利润分配预案及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及届次                              事项                          意见类型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2023 年 3 月 3 日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的独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立意见                                                    同意
    十次会议      关于 2023 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3 年度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
    十二次会议    关于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2023 年 5 月 22 日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同意
    十三次会议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6 月 15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关于注销已授予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同意
    十四次会议

 2023 年 6 月 30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
    十五次会议

 2023 年 8 月 1 日  关于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关于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同意
    十六次会议

 2023 年 8 月 22 日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
    十七次会议

    (二)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不适用。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适用。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
求,公司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评价报告。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规范,评价结果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5.聘用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2023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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