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2023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6日 19:48
【摘要】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广西欣源律...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24 年4 月26日召开,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 开,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 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截止2024年4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95,321,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4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8人,代表股份 16,401,110 股, 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5.788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合计 111,722,371 股,占公司 股 份总数的39.431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8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00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00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00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 的议案》 6.00 《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00 《关于<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8.00 《关于<南宁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 √ 少合伙人出资额>的议案》 经本 所 律 师 验 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一 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 上 述 议 案 进 行 了 表 决 ,计 票 、监 票 由 与 审 议事项无关联 关 系 的 两 名 股 东 代 表 、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了 网 络 投 票 。网 络 投 票 结 束 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 数 和 表 决 情 况 统 计 数 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 关 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939,971 股( 含 网 络 投 票),反对 624,000 股( 含 网 络投票),弃 权 158,4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728,971 股( 含 网 络 投 票),反对 624,000 股( 含 网 络投票),弃 权 369,4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8%; 3.《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110,939,971 股( 含 网 络 投 票),反对 624,000 股( 含 网 络投票),弃 权 158,4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10,939,971 股( 含 网 络 投 票),反对 624,000 股( 含 网 络投票),弃 权 158,4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同意 110,939,971 股( 含 网 络 投 票 ),反 对 624,000股 ( 含 网 络 投 票 ), 弃 权 158,400 股 ( 含 网 络 投 票 ), 同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6.《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110,728,971 股( 含 网 络 投 票),反对 624,000 股( 含 网 络投票),弃 权 369,4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8%。 7 .《 关 于<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 案 》:同 意19,499,387 股(含网络投票 ), 反对 624,000 股(含网络投票),弃 权 158,4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24%。 8 .《 关 于 < 南 宁八菱投资基金合伙 企 业(有限合伙)减少合伙人出资额>的议案》:同意 110,939,971 股(含网络 投票),反 对 624,000 股(含 网 络 投 票 ),弃权 158,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 律 、行政法规、《 上 市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4 月26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甘剑平 经办律师:陈振宇 甘剑峰 2024年4月26日
更多公告
- 【ST八菱: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4-01 17:46)
- 【ST八菱:关于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出资额的公告】 (2024-03-29 21:27)
- 【ST八菱: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03-29 21:27)
- 【ST八菱: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03-29 21:26)
- 【ST八菱: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25 18:25)
- 【ST八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2023-12-08 18:55)
- 【ST八菱: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12-08 18:54)
- 【ST八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10-13 18:09)
- 【ST八菱: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2023-09-27 19:05)
- 【ST八菱: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27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