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业股份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15:33
【摘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号)核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金公司签署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 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孙伟、杨桐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德业股份 股票代码 605117.SH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名称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 26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 26号 注册资本 43,008.084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和君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 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事项 说明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金公司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变 担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 1 更及其理由 司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中金公司已 委派孙伟女士和杨桐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 2 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公司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伟 杨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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