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新化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李春光)

2024年04月25日 19:14

【摘要】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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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3 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春光先生, 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现任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23 年 5 月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我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我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我本人于2023年5月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5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任职期间全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认真履行职责,亲自出席任职期间1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 年度,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本人在参加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期间现场考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情况,对公司业务构成、竞争优势和需关注的风险有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平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度,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
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 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我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
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对聘任财务总监事项进行了审查,详细了解其教育背景、资格资质、工作经历等情况后,认为洪益琴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人在董事会上同意此议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按要求对公司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阅了拟任高
管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经了解,拟聘任人
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会议的审议、决策,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 年,本人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市地监管要求,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在董事会中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李春光

                                                        2024年4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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