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25日 18:41
【摘要】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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