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长城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2024年04月25日 16:20

【摘要】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202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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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最近三年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就提名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
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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