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25日 20:12
【摘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德昌股份“年产 150 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62 号《关于核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35 元, 募集资金总额 1,617,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487,277,163.2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679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 49,016.86 49,016.86 家电产品建设项目 德昌电机越南厂区年产 380 万台吸尘器产品 17,250.00 16,750.00 建设项目 德昌电机年产 300 万台 EPS 汽车电机生产项 31,000.56 31,000.56 目 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终止实施) 166.98 166.98 年产 150 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6,110.23 12,293.74 补充流动资金 48,771.86 39,499.58 合计 162,316.49 148,727.72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运营场所的需求变化,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0 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新增“余姚市和义路 2 号、余姚市茂盛路 7 号”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增加前 增加后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藉义巷路 88 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藉义巷路 88 实施地点 号、99 号;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 号、99 号;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 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 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余姚市 和义路 2 号、余姚市茂盛路 7 号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均不存在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过综合论证项目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系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的,且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增加实施地点事项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德昌股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马齐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唐青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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