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23:21

【摘要】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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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以下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内幕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重大事项进程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派驻机构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负责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送内幕信息时,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员应向报送部门/对象发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并告知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
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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