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4日 21:19

【摘要】证券代码:000989证券简称:九芝堂公告编号:2024-042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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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4-042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2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至公司,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将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建立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加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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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情况、前一年度的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情况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估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续聘可以不执行招标等公开选聘程序,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按
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并出具相关报告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第十七条  原则上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档案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审计委员会应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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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的,可以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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