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24日 17:02

【摘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

600584股票行情K线图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5号)核准,公司向2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76,678,44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5,994,447.8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5日到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121126_B01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实行专
户管理。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及专户余额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投入    已累计使用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金  募集资金金额  期末余额    备注

                                额

 年产 36 亿颗高

 密度集成电路及  290,074.00  266,000.00      51,330.38  222,605.80

 系统级封装模块

 项目                                                                期末含利

 年产 100 亿块通                                                      息收入,
                                                                    拟变更投
 信用高密度混合  221,470.00    84,000.00      65,160.11    20,880.28  向的21亿
 集成电路及模块                                                      元将在股
 封装项目                                                            东大会审

      小计                                                          批通过后
                  511,544.00  350,000.00    116,490.49  243,486.08  向长电管

 偿还银行贷款及                                                      理增资

 短期融资券      150,000.00  146,599.44    146,599.44    2,909.60

      合计        661,544.00  496,599.44    263,089.93  246,395.68

    二、2024 年度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计划

  长电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投资额度在上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已进行现金管理但未到期的总额均不超过 15 亿元。投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及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在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已进行现金管理但未到期的总额均不超过15亿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四)实施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并由公司首席财务长组织具体实施。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本次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不得购买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筛选投资产品

  为控制风险,公司选择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小,处于公司风险可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

  (二)实时跟踪、分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财务中心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净值变动等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建立台账、会计账目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须建立台账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投资产品进
行管理,财务中心须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四)检查与监督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对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将在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及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投资额度在上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且任一时点已进行现金管理但未到期的总额均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投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不得购买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 城                    丁 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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