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4日 20:39
【摘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蔡丛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就同和药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SH3110011/CCCC/cl/cm/D6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和药业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同和药业实施前述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1.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第二部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二)项规定: “激 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及公司的确认, 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新增4名激励对象(以下简 称“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 据此, 同和药业拟对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 购注销。 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未成就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第二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三)项“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2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 年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4 年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注: 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 实质承诺;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且计算时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 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及公司的确认, 2023 年度公司层面 业绩未达到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以 2021 年的净利润为 基数,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的考核目标, 即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据此, 同和药业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已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原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 公司应对 22SH3110011/CCCC/cl/cm/D6 4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 同和药业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4 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每 10 股派 0.6 元现 金红利(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 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实施完毕。同 和药业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3 日)当日的 总股本为基数, 每 10 股派 0.45 元现金红利(含税);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据此, 同和药业拟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 年度权益分派、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 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1.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相关 公告及公司的确认, 离职员工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合计获授 36,600 股限 制性股票, 该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75 元/股且已于 2022 年 6 月 27日上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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