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年04月24日 19:17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4〕0095号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蓉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327;黄卫,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5 号 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蓉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327; 黄 卫,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9 日收盘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供货的 三星 S24 系列手机、谷歌 Pixel8 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 AI 功 能。……未来,随着 AI 技术不断应用,公司供货的具有 AI 功能的 产品将越来越多。”3 月 1 日,有媒体将公司列为“AI 手机”等 AI 相关的概念股。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3 月 5 日公告说明“公司主要为……谷歌Pixel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于 3 月 7 日公告进一步说明“公司产 品不具有 AI 功能”。公司股价在 3 月 1 日至 6 日,连续 4 个交易日 收盘涨停。 在 AI 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 e 互动 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与 AI 相关信息,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公司产品与 AI功能无关,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 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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