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4日 17:59
【摘要】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向媒体提供公司相关报道素材,但应明确区分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定期报告中应按照规定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更正网站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互动易平台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证券管理本部作为互动易平台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问题回复、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信息披露以及互动易平台相关栏目信息的编辑、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召开前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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