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24日 17:58

【摘要】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5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公司党组织......8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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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公司党组织 ...... 8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股东 ...... 9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8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21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六章董事会 ...... 29

    第一节董事 ...... 29

    第二节独立董事 ...... 32

    第三节董事会 ...... 35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1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43
第八章监事会 ...... 45

    第一节监事 ...... 45

    第二节监事会 ...... 46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内部审计 ...... 53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3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54

    第一节通知 ...... 54

    第二节公告 ...... 55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6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58
第十三章附则 ...... 5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党章》的规定,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公司经由唐山中红普林塑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2005661986189。

  第四条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67 万股,
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hongPulin Medical Products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区,邮政编码为063500。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000.78 万元。

  第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公司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实现股东、企业、员工利益共同增长。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塑料制品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股份总额为 5,000 万股,各发起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万股)

    1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    2,525.00    50.50%    2015-2-16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2    滦南县普发商贸有    244.00      4.88%    2015-2-16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3        桑树军        2,231.00    44.62%    2015-2-16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000.7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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