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04月23日 18:29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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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
务所的聘用条款时,不受持股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团队;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并能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充分了解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可采取非公开单一选聘方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甄选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审阅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填写《评价要素及评分表》,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能力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选出拟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应与审核意见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或根据公司情况确定,可以续聘。

  公司连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年限,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按照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建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完成新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其他应关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成都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改聘或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
要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附:评价要素及评分表

 序    评价要素              评分细则            评分标准  所占  最终得分
 号                                                  (分)  权重  (分)

1    审计费用      以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为基准          100    10%

    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文件第六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2    资质条件      相关条件要求,任何一项不满足本    100    10%

                    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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