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机械:公司章程(2024年04月版)

2024年04月23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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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04 月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4 -
第三章  股份 ...... - 4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4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7 -

  第一节  股东 ...... - 7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0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3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5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7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0 -

第五章  董事会 ...... - 24 -

  第一节  董事 ...... - 24 -

  第二节  董事会 ...... - 27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4 -
第七章  监事会 ...... - 35 -

  第一节  监事 ...... - 35 -

  第二节  监事会 ...... - 36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7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41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41 -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 42 -

  第一节  通知 ...... - 42 -

  第二节  公告 ...... - 43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43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43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44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
          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38466106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2768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40万股,
          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TJK Intelligent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Tianji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 7
          号

          邮政编码:3004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982,72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安全第一,客户至上,优质服务,树立信誉。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积极开拓市场,搞活经济,创造良好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制造、研究、开发、销售数控
          钢筋工程机械成套装备及配件、数控混凝土构件成套装备及配件;
          机械设备材料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开发、销售;机械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销售、租赁;环保
          型节水免水厕所、移动卫生间、活动房的技术研发、制造、安装、
          销售、租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
          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
          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陈振东、上海上创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
          振生、陈振华、天津滨海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盈商贸
          顾问有限公司、诚科建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蕾、天津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天津
          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对应的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净
          资产折为公司股本,作为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折股后,各
          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的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列: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占股份总 出资方式
  号                                            数比例

  1  陈振东                        3,623.004    54.894%  净资产折股

  2  上海上创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04.596    13.706%  净资产折股

  3  陈振生                        776.358    11.763%  净资产折股

  4  陈振华                        776.358    11.763%  净资产折股

  5  天津滨海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8.426    3.461%    净资产折股

  6  深圳市中盈商贸顾问有限公司    138.468    2.098%    净资产折股

  7  诚科建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2.000    2.000%    净资产折股

  8  王晓蕾                        18.480      0.280%    净资产折股

  9  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10      0.03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6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0,982,72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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