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3日 20:26

【摘要】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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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
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
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
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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