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04月22日 20:54

【摘要】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00594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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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0594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1-8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0594 号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技术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电连技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电连技术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电连技术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4]0011000594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电连技术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电连技术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电连技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电连技术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秦睿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夏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0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7.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31,600,000.00 元,扣除承销
保荐费 166,028,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65,572,000.00 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301,753.06 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59,668,058.26 元。

  截止 2017 年 7 月 25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65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1,508,949,377.89 元,其中:
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 135,439,130.84 元;
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2,262,833.39 元,接收返还“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土地补
偿款 66,926,710.79 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438,174,124.37 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人民币359,221,912.92 元, 募集资金应有余额为 350,718,680.37元,差异 8,503,232.55 元,系理财收益、手续费支出、银行结息等累计形成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 2016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17 年 8 月,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
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截至 2019 年 1 月已销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铁路支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销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销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 年 1 月,公司同全资子公司合肥电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连”)与招
商证券分别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销
户)、徽商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销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2019 年 1 月,公司连同招商证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已销户)。

  2021 年 1 月,公司就新项目“5G 高性能材料射频及互联系统产业基地项目”开立了新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1 年 5 月,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了新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全资子公司合肥电连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告期内三方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决定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原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田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同时注销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田支行开设的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根据本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内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9550880071950600116            ---                ---            已注销

司深圳东门支行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福    10852000000291807        25,000.00                ---            已注销

田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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