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04月22日 22:21

【摘要】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2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5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6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7第六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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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七章 会后事项 ......15
第八章 附 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召开股
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计算前款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的记载并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将同时记载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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