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授予日)
2024年04月22日 18:43
【摘要】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授予日)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授予日)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3,745 名激励对象中 9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满足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61.782 万份,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745 名调整至 3,655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400.00 万份调整至 3,238.218 万份(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2、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19 日为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38.218 万份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授予日)》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沈 东 王 华 穆永芳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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