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2日 18:06
【摘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上海凯鑫、公指上海凯鑫...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海凯鑫、公 指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凯鑫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作废 指 作废上海凯鑫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9.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凯 《审计报告》 指 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 审字[2024]0011002729 号)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嘉源、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考核管理办 指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法》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本法律 中国 指 意见书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108 敬启者: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凯鑫聘请本所担任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本次作废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上海凯鑫本次作废相关文件,并就有关法律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上海凯鑫本次作废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凯鑫为实施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凯鑫实施本次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海凯鑫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 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晓琳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拟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 2021 年 12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4.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激励计划 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 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等。同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5.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价格为 16.03 元/股,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由于公司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 1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 7.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6.00 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2.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利性股票的议案》。 3.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0 万股。同日,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取消所有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对应的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作废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19.50 万股。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 对应考 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 对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 归属期 核年度 率(A) (B)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二个 2023 48% 60% 30.4% 38% 归属期 年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或 B≥B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且 B<Bm 净利润增长率(B) X=80% Bn≤B<Bm 且 A<Am A<An 且 B<Bn X=0% 注: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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