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海陆: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19:52

【摘要】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为维护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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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维护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条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事会议事规则;                                            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单笔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单笔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
            增贷款,下同)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超过公司最  贷款,下同)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50%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九)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代为行使。

            人代为行使。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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