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19:51

【摘要】重庆三峡油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2024年4月19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三峡油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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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4年4月19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油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 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 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 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拟定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批准后,公司与股东大会决议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 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同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评价为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该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
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 更会计师事 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同时,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废止。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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