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稿)

2024年04月22日 19:06

【摘要】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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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
                    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
          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
          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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