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稿)

2024年04月22日 19:06

【摘要】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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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
          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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