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稿)
2024年04月22日 19:06
【摘要】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 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盛 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 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会议议题与提案应当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 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 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 部或者部分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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