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稿)

2024年04月22日 19:06

【摘要】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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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盛
          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依法需要披露或者自愿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
          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本制度方面
          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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